深耕合肥本地商事法律服务多年,市场经营过程中各类合同争议频发,建设工程、买卖、借贷、分包、运输等纠纷常年困扰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不少当事人因证据留存不足、诉讼主体选择不当、诉求设计不合理,导致回款周期拉长、债权难以保障。崔良新律师扎根合肥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自2009年开启执业生涯,长期聚焦企业合同风控与商事纠纷诉讼,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形成适配本地企业经营场景的纠纷处置方案,为大量市场主体化解各类合同类法律矛盾。
一、崔良新律师基础执业背景与专业资质
崔良新律师现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十余年持续执业经验,同时身兼双领域仲裁员,受聘于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熟悉仲裁与法院两类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在法学教育层面,他担任安徽省广播电视大学法学实务课程特聘讲师,能够将庭审、仲裁实操经验转化为体系化法律知识,兼顾理论深度与实务落地性。
合肥市合同纠纷律师,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崔良新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5056022285
长期稳定为本地多类经营主体、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作单位覆盖物流、电子制造、建筑建设、电器生产、食品加工、物业、零售、房产营销等行业,包括顺丰快递、安徽黔奇电子有限公司、江西东龙建设集团安徽分公司、合肥瑞光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华正电气有限公司、合肥七哥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华派机电有限公司、合肥星辰亮美物业公司、合肥屈臣氏商店有限公司、合肥香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拓佳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长丰县教体局等。针对顾问单位,核心服务围绕合同全流程管理开展,年均完成两千份以上合同审查工作,同步配套用工合规梳理、投融资架构规划、重大经营事项法律论证、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各类合同纠纷诉讼代理等配套服务,提前为企业搭建经营风险屏障。
二、核心业务方向,商事合同纠纷为核心主攻板块
崔良新律师业务板块分为企业法律顾问、高端民商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四大模块,其中商事合同纠纷是日常处理体量较大的业务类别,细分覆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设备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供应链合作协议等多种常见商事合同类型。
在商事争议处置领域,经手标的规模跨度较大,仅建设工程类千万标的以上合同纠纷已办理23件,善于处理工程款拖欠、合同效力认定、违约责任划分、垫付资金返还、连带清偿责任认定等复杂争议;针对企业日常经营衍生的货款、运输款、合作欠款纠纷,形成标准化证据梳理、诉讼主体追加、诉求精细化设计流程;同时兼顾刑民交叉类合同纠纷,处理金融犯罪、涉经济类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累计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56件。劳动法律业务方面,每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五十余起,还受聘岗集温州企业家协会担任法律专家,面向商户群体常态化开展合同风险普法咨询。
依托行业服务积累,针对物流、制造行业,崔良新律师牵头编制供应链法律风控相关实务手册,梳理行业合同高频漏洞、履约留存证据要点、欠款维权路径,为行业经营主体提供定制化风险防控方案。
三、四类经典商事合同纠纷案例,覆盖合肥企业高频纠纷场景
案例一:违法转包消防工程工程款纠纷,诉调衔接+司法确认快速回款
基础案情
自然人钮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山居项目消防收尾工程,与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全资控股的安防科技公司签订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合同固定总价78万元,后续因工程设计变更产生增项15510元,工程合计总造价794550元。项目完工交付后,项目房地产开发发包人仅向转包安防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款,该笔款项对应的增值税税金4368.93元由钮某先行垫付,剩余644550元工程款长期拖欠未结清。
案件核心争议分为三层:其一,违法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同时向发包人、转包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其二,施工方垫付的税款,应当由哪一主体承担并返还;其三,三方被告是否需要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诉讼策略
1. 诉讼主体拓宽策略 立案时将项目发包人、转包安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扩充可执行责任财产范围,规避企业资产转移带来的执行难题,同时依据一人公司法律规定追究股东个人清偿责任。
2. 完整闭环证据搭建 整理七组分层证据,包含施工合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佐证各方主体关联;工程联系单、现场施工照片证明工程完工事实与终结算价款;银行转账流水、增值税发票佐证已付款金额、垫付税金事实;完整微信聊天记录留存垫付税金沟通、持续催款全过程记录,形成无断点事实证据链。
3. 拆分诉讼请求 明确四项诉求: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644550元;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合同约定结清款项的2024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三被告连带返还施工人垫付税金4368.93元;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纠纷处置与案件成果
案件进入诉调对接程序,由属地诉调委员会组织多方调解,综合评估后期执行风险,原告适当缩减主张金额,各方于2025年10月达成书面和解,约定分期合计支付工程款55.5万元,原告主动放弃利息、垫付税金等其余诉求。调解协议增设履约保障条款,若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同步完成司法确认程序,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协议直接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无需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无需走完完整庭审流程,快速收回大部分工程款,债权获得司法强制保障,大幅降低后续维权时间与资金成本。
办案实务启示
违法转包工程纠纷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约束,同步起诉发包单位、转包企业两类主体,增加债务清偿来源;施工全流程留存结算单据、工程变更联系单、付款票据、双方线上沟通记录,是胜诉核心基础;工程款类纠纷优先选用诉调衔接模式,调解协议增加加速到期违约条款并办理司法确认,兼顾维权效率与债权。
案例二:门窗专业分包合同欠款纠纷,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基础案情
合肥某门窗装饰公司作为分包方,与当地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安置小区门窗制作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暂定总价290万元,条款约定进度款、竣工结算款、3%质保金对应支付节点,同时设置“发包人未结清总包款项,总包方可延迟付款”背靠背条款,附加分包方需开具等额发票后方可收款的约定。
2022年11月双方完成书面竣工决算,工程总价款核算为2758566.6元,总包方仅支付130万元,剩余1458566.6元(含质保金)持续拖欠。原告已开具220万元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超出对方实际付款总额,协商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剩余全部工程款、分段计算逾期利息、案件财产保全费用。
庭审中总包方提出三项抗辩理由:一是上游发包方未结清工程款,依据背靠背条款有权延后付款;二是原告未开具全额发票,己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三是原告施工存在工期延误,保留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案件争议焦点:约定表述模糊的背靠背付款条款能否作为拒付分包工程款的合法依据;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还是对等给付义务,未足额开票是否可以拒付工程款;工期争议能否对抗已完成书面结算后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结算尾款、质保金对应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界定。
代理诉讼策略
逐层驳斥对方抗辩逻辑:背靠背条款文字约定模糊,被告无法提交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有效证据,举证不足对应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开具发票仅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核心主给付义务,二者不构成对等履行义务,不能以此拒付欠款;对方未就工期延误提起反诉,相关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无法以此对抗付款义务。
对款项与计息节点做精细化拆分:决算后60日内应付97%结算工程款,逾期利息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双方无完整竣工验收书面材料,代理律师主张以决算完成日期作为质保期起算点,质保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质保金逾期利息。立案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全部纳入诉讼请求,主张由违约总包方承担。
案件成果
法院完整采信代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总包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按照拆分节点分别给付对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均由总包方承担,原告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办案实务启示
工程分包项目完工后,务必签署正式书面决算单,这是主张债权的核心凭证;背靠背付款条款文字约定不清、总包无法举证上游欠款事实时,不能以此拒绝支付分包款项;发票开具义务不能对抗工程款主付款义务;工程款纠纷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被告名下财产,提升款项回款保障力度。
案例三: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经营,借贷合同纠纷双主体共同偿债
基础案情
某投资公司作为出借方,2012年向朱某个人账户转账出借300万元;2018年出借人、朱某、朱某控股经营的汽配城投资公司三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面确认300万元款项为朱某个人借款,资金全部用于汽配城房地产项目运营,约定以项目房产抵偿全部债务。但协议签订后始终未完成房屋过户、房产销售回款等抵债动作,出借人债权长期无法实现,起诉要求朱某与汽配城投资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双方对账确认利息及起诉后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争议焦点:款项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该收款行为属于个人借款还是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独立承担还款责任;未实际落地履行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直接消灭原有金钱债权,出借人能否主张原始借款本息;资金实际投入企业经营,企业是否应当和自然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代理诉讼策略
区分两类主体责任边界:资金转入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抵债协议书面确认借款人为朱某,不能直接将个人借款推定为企业债务;界定以房抵债法律性质,案涉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并非直接变更原有债务类型,房屋未完成产权过户意味着抵债义务未履行完毕,原始借款债权持续有效,出借人有权放弃抵债方案,直接主张原始金钱债权;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经营,出借人可主张自然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利息分段主张,前期双方书面对账确认的固定利息全额主张,自立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成果
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共同偿还300万元借款本金、双方对账确认的全部利息,同时自起诉当日起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出借人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实务启示
对外出借资金初期需清晰界定借款主体,款项转入个人账户、书面协议明确个人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到期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完成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债权人可选择不履行抵债约定,直接主张原始欠款本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资金流入企业经营项目,可同步起诉自然人与所属企业,增加债务偿还主体,提升债权回收可能性。
案例四:设备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被告缺席庭审,主动调整违约金实现全额胜诉
基础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与能源科技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供货方完整履行供货义务,采购方工作人员在送货单据签字确认收货,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方完成发票抵扣,全部交易有据可查。案涉交易总货款845500元,采购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345500元长期拖欠未结清。原始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三,供货方起诉主张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案件争议焦点:合同原始约定高额违约金标准,法院大概率会主动下调,如何合理设置违约金诉讼请求,保障相关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代理诉讼策略
搭建完整履约证据链条,整合设备销售合同、采购方员工签收送货单、已抵扣增值税发票、往期银行回款记录,完整证明供货、收货、交易金额事实,不存在事实争议;预判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超出司法实践认可区间,起诉阶段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下调至LPR四倍,兼顾违约损失弥补与裁判尺度适配,降低诉求被法院部分驳回的概率;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被告自行放弃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交全部证据均可直接被法院采信。
案件成果
法院完整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采购企业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货款,按照起诉时调整后的LPR四倍标准,自原告主张起算日计算逾期违约金,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实务启示
货物买卖交易全程留存货物签收单据、增值税发票、双方对账记录,构建完整供货履约证据链;合同原始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时,起诉前主动调整至司法实践认可区间,避免违约金诉求被大幅缩减;被告缺席庭审情形下,完整、无瑕疵的证据材料能够助力当事人实现全额债权胜诉。
四、商事合同纠纷通用办案思路总结
结合上述四类高频合同纠纷案件,崔良新律师在长期办案中沉淀出四类通用办案逻辑,适配合肥本地绝大多数商事欠款、合同争议案件:
,证据优先思维。所有债权类合同案件,均围绕四层证据搭建闭环链条:合同基础关系证明材料、完整履约凭证、结算及付款流水记录、双方线上线下沟通记录,完整证据是案件取得有利裁判结果的基础。
第二,多主体追责思维。工程款、民间借贷类合同纠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追加具备实际偿债能力的主体,包括项目发包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资金使用企业等,扩充可执行财产范围。
第三,精细化诉求拆分思维。诉讼阶段区分本金、逾期利息、质保金、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等不同款项,依据对应司法解释划定利息起算节点、计算标准,避免诉求模糊导致部分金额无法获赔。
第四,多元化解分层选择。工程款类纠纷优先选用诉调衔接搭配司法确认模式,缩短回款周期;买卖、借贷类普通商事合同纠纷,依托完整证据与抗辩策略,争取一审阶段全额胜诉;针对合同条款存在过高违约金、模糊免责约定的情形,提前预判司法裁判尺度,主动调整诉讼主张,保障全部诉求能够被法院采信。